持股拿分红
这些费用进项不能抵扣了
老板先看这 3 条
- 9 月 1 日起已实施:持有股权 / 股票拿到的股息红利,相关咨询费、审计费进项不能抵增值税了
- 兼营简易 / 免税 / 非应税交易的企业,无法划分的进项必须做"年度清算"——从"可以"变"应当",是强制义务
- 不是新税种,是增值税法(2026.1.1 施行)的配套补丁,但对投资公司、持股平台、集团公司影响很大
增值税法今年 1 月 1 日已经施行了,配套细则也陆续明确。9 月 1 日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正式落地,把"非应税交易"等事项写清楚——其中有一条,专门戳中老板们搞股权架构、持股平台的痛点。
📘 一、先说背景:这是增值税法的"配套补丁"
📎 增值税法大背景和金税四期下的整体风险 → 税收征管法25年大修解读;企业合规自保 → 金税四期下中小企业怎么自保
🔢 二、啥是"非应税交易"进项不得抵扣?
简单记:这笔进项,对应的是一笔"不产生增值税"的活动,那它就不能用来抵你别的销项税。25 号公告把范围写明确了(节选重点):
保险赔付、接受捐赠、未履约违约金、无偿提供服务、转让应收账款债权、与收入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
转让股权、持有股权/股票取得股息红利、货物期货(非实物交割)等
🎯 三、重点:这条跟老板的"股权架构"直接相关
相关咨询/审计费
(6%税率估算)
变成成本
📎 外籍股东拿分红也要交 20% 个税了(27 号公告)→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20%新政;两条都碰"股息红利",架构设计要一起算。
⏳ 四、年度清算:从"可以"变"应当"
兼营简易计税、免征增值税、非应税交易的企业,有些进项"既用在这、又用在那",分不清用途。新规则(现已强制实施):按销售额/收入占比逐期算转出,并于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内做全年汇总清算,漏做要补税+滞纳金。
🏢 五、哪些企业受影响最大?
股息红利+股权交易频繁
分红相关费用多
关联交易多
混用进项要分摊
纯单一税率、无股权投资的贸易型小微,影响相对有限,但建议财务仍过一遍账,别漏了"无法划分"那块。
✅ 六、对照自查(中了建议尽快规范)
💬 算不清哪些进项要转出?加我微信
把你的持股架构、分红方案、进项台账发我,免费帮你算清哪些进项要转出、年度清算怎么排——别等补税+滞纳金才来问。
或用另一部手机直接扫左侧二维码
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什么时候生效?
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。并且明确规定: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。所以不是"9月之后才管",年初到现在的相关业务也要回头核对。
哪些进项税额明确不得抵扣?
公告把"非应税交易"相关进项明确列入不得抵扣: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、持有股权/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、货物期货交易(不含实物交割环节)、以及销售货物服务等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情形。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持有股票拿分红,什么费用不能抵扣?
为取得股息、红利而持有股权发生的相关咨询费、审计费、法律顾问费等,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。简单说:因"拿分红"发生的专业服务费,增值税进项不能抵。
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?
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、免征增值税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,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/收入占比逐期计算转出,并须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做全年汇总清算。注意:实施条例已从"可以"清算变为"应当"清算——是强制义务。
跟我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系吗?
若你公司有股权投资、持股平台、拿到股息红利,或兼营简易计税/免税项目,就要特别注意进项划分和年度清算。纯单一税率、无股权投资的贸易型小微,影响相对有限,但建议财务仍然过一遍。
非应税交易进项转出怎么做账?
购入时若已认证抵扣,应于用途确定属于非应税交易当期,做进项税额转出,借记相关成本费用、贷记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。例如为取得股息红利发生的咨询费,其进项税转入费用,不再抵扣销项。建议财务建专项台账逐笔登记。
无法划分进项年度清算具体怎么做?
兼营简易计税、免税、非应税交易的一般纳税人,按月按销售额/收入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并转出;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,对全年数据汇总重新计算,与已转出数对比,多转回、少补转。这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的强制义务('应当'清算),建议把'次年1月清算'排进财务日历。
-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6 年第 25 号)—— 第十一条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,1.1–8.31 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规定执行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(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),实施条例新增"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"概念
-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:无法划分进项税额,按销售额/收入占比逐期计算转出,并应当于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内汇总清算
- 配套解读(税务师实务口径):为获取股息红利而持有的股权相关咨询费、审计费、法律顾问费进项不得抵扣
|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(含股息红利) | 25 号公告 第二条 |
| 可抵扣的例外情形 | 25 号公告 第一条 |
| 无法划分进项年度清算(强制) |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|
| 施行日期 | 25 号公告 第十一条(2026.9.1) |